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84号
罪犯刘建,男,199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中江县人,住四川省德阳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7)云09刑初3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2月2日起至2030年2月1日止,2017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315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79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12月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建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3年8月2日该犯私藏非监狱罪犯生活物资服务部出售的物资,扣监管改造分4分;2023年6月至2024年3月期间,该犯故意将钱汇入他人生活卡消费,扣监管改造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2月、3月、7月至2024年8月系1类1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2年4月、6月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425分。截止2024年08月共折表扬6次,并余29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有两次违规,其中一次严重违规,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正,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罪时未成年,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刘建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