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金山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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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8 15:00:2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06号

 

  罪犯刘金山,男,1957年3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益阳市人,住湖南省南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85年12月24日被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1992年4月被减刑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2)湘0111刑初6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金山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2月20日起至2028年8月19日止,2022年9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金山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0月、11月、12月、2023年1月、3月都未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累计扣考核分25分;2023年5月、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2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16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系未完成劳动定额的劳动改造扣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该犯曾有奸淫幼女的犯罪前科,本次犯罪又系猥亵儿童,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该犯现已年满67周岁,系老年犯。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金山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刘金山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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