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涞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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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8 15:01:1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23号

 

  罪犯刘涞,男,200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20年2月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2022)湘0682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刘涞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900元(已履行),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22年1月4日起至2028年5月3日止,2022年6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涞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12月、2023年6月至8月、12月、2024年4月至8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78分。该犯在2023年5月劳动改造分类定级为一类四级,完成当月定额的47.6%被扣劳动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47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涞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刘涞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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