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20号
罪犯刘潘,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旬阳县人,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湘0105刑初2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潘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本次缴纳九千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按比例退赔给各被害人,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8637954.58元)发还各被害人(本次履行六万元)。被告人刘潘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湘01刑终14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28年7月24日止,2020年5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潘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至2月、4月至9月、1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6月、8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29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10次,并余15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三类罪犯、未全部履行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该犯自入监以来月均消费233元,截止2024年9月9日账户余额为114.9元),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潘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刘潘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