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65号
罪犯刘培根,男,198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湘0105刑初4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培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次缴纳2000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徐国梁等五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3万元。刑期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26年12月15日止,2022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培根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8月至2023年5月、7月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劳动定级为一类二级,2024年4月至5月,从事非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三类一级,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共获奖励分120分。2024年6月30日晚收工前,不服从警察监管改造工作安排,扣2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59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虽有一次一般违监行为,但不影响整体确认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月均消费271.05元,有长沙市开福区民政局开具的困难证明,鉴于该犯有违规扣分,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培根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刘培根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