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清颜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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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8 15:06:4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27号

 

  罪犯刘清颜,男,197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湘0624刑初3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清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执行期间原缴纳20000元)。刑期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26年7月15日止,2019年1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3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9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3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6刑更3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8月1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清颜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4年3月6日,罪犯刘清颜为质检罪犯,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不合格产品流入厂房,扣劳动改造分2分。 2022年1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5月,8月至11月,2024年2月、4月至6月、8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28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166.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清颜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刘清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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