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10号
罪犯刘全,男,199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汉寿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2021)湘0104刑初13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全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刘全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9日作出(2022)湘01刑终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4月9日起至2027年4月8日止,2022年3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全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曾因2023年5月3日与他犯在车间发生争执并用塑料凳子击打他犯,情节较重,被给予警告处分,扣监管改造分100分,除此之外再无严重违反监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12月因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150%奖劳动改造分15分;2024年3月、5-6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2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4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一次因严重违反监规被给予警告处分,但整体上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且在考核周期内曾被给予警告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全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刘全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