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群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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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8 15:15:3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42号

 

  罪犯刘群,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2010年5月11日被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6年5月27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2021)湘1382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追缴被告人刘群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一百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2)湘13刑终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次缴纳罚金16000元、违法所得1100元)。刑期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8年5月12日止,2022年8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群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12月和2023年1月至6月、8月以及2024年1月、2月、4月、6月至8月均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改造分86分。在2023年10月完成劳动定额7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28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有违规,均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毒品类犯罪有吸毒史,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群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刘群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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