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92号
罪犯刘顺洁,男,200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2022)湘0611刑初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顺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2年5月25日起至2030年5月24日止,2023年1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顺洁在本次提请减刑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劳动改造奖分66分,2024年1月至2024年8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劳动改造奖分102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462.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刘顺洁在本次提请减刑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本案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属法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顺洁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刘顺洁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