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伟龙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5-01-08 15:17:5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25号

 

  罪犯刘伟龙,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7月26日被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7月4日被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7月26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湘0203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伟龙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原缴纳一万元),对被告人刘伟龙犯罪所得尚未退还的账款人民币160881元(本次缴纳四千元)予以继续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孙立、杨洪梅。被告人刘伟龙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6)湘02刑终2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28年4月23日止,2017年4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380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2年12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386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服刑期至2027年8月2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伟龙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202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12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4级, 2023年2月至11、2024年4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2级,2023年12月、2024年1月至3月、5月至8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1级,共获奖励分296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5次,并余11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本次考核周期内无汇款,月均消费244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多从前科,金融类犯罪,且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伟龙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刘伟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