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伟强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5-01-08 15:18:5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94号

 

  罪犯刘伟强,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湘06刑初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伟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完)。被告人刘伟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湘刑终1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30年12月1日止,2022年9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伟强在本次提请减刑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专项奖分10分;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7月、8月、10月、11月、1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奖劳动改造分36分,2024年1月至2024年8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奖劳动改造分8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368.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刘伟强在本次提请减刑考核评奖周期内改造表现突出被评为202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且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毒品犯罪,且有吸毒史,需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提请减刑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伟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刘伟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