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雄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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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8 15:19:4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47号

 

  罪犯刘雄,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长中刑一初字第000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雄、刘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14元(已履行完毕)。被告人刘雄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中第三项即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和第一项即对刘雄的判决。刑期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28年7月28日止,2015年2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1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刑更156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8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881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558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09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服刑期至2025年10月2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雄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5月至6月、8月、10月、12月,2023年6月至9月,2024年1月、3月至6月、8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146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5次,并余29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雄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刘雄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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