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洋洋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5-01-08 15:21:2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19号

 

  罪犯刘洋洋,男,199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8)云01刑初2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洋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10000元)。刑期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28年12月14日止,2018年7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924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3年1月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246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10月1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洋洋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在2022年度的改造中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专项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8月、2023年5月、9月至12月、2024年2月、4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14分;该犯系辅助生产岗位,在2022年11月、2023年1月、8月、2024年6月均完成岗位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劳动改造分34分。该犯于2023年1月15日在生产车间不按规定回收劳动工具扣劳动改造分1分;2023年5月12日因在生产区擅自超越活动范围行动被扣劳动改造分4分;5月26日因在生产车间与他犯谩骂争吵、有争执推拉行为扣劳动改造分2分;该犯于2023年12月19日因将生产工具挑针带离劳动现场被扣劳动改造分5分;2024年2月14日因与同犯在监舍发生争吵推拉扣监管改造分2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54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本次考核期内,虽有扣分现象,但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曾被评定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毒品犯罪,本次考核期内有多次违规行为,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洋洋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刘洋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