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17号
罪犯刘宇雄,男,199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湖南省沅江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2)湘0121刑初3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宇雄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本次已缴纳)。刑期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2025年9月28日止,2023年3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宇雄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认罪悔罪,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4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一类6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劳动定额70%以下,扣奖励分5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10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宇雄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刘宇雄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