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长虹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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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8 15:32:4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36号

 

  罪犯刘长虹,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湘0602刑初627号刑事判决,一、以被告人刘长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责令该犯向被害人徐某、黎某、向某等人退赔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26565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后撤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8日作出(2020)湘06刑终1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刘长虹撤回上诉。(本次缴纳罚金2900元。)刑期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25年9月18日止,2020年4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长虹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2月、4月、6月、8月、9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改造分32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10次,并余3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入监以来,共收到汇款13650元,月均消费289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长虹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刘长虹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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