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征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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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8 15:36:1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22号

 

  罪犯刘征,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2022)湘1322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刘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二、追缴被告人刘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6250元,上缴国库。(本次罚金和违法所得全部缴纳完毕)。刑期自2021年11月12日起至2031年11月11日止,2022年7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征罪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因改造表现突出,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3年2月至12月和2024年1月、2月、6月至8月期间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改造分134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47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征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刘征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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