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龙飞跃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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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8 15:37:0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22号

 

  罪犯龙飞跃,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1994年1月17日被告人龙飞跃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1993年8月15日起至2005年8月14日止)。1998年1月24日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一年,2021年5月28日被湖南省岳阳监狱收监执行。2021年7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汨罗市公安局从岳阳监狱解回。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湘0681刑初20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龙飞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犯抢劫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六年六个月二十一天、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2028年3月13日止,2021年5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龙飞跃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5月、7月、9月至11月、2023年2月至6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92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6次,并余240.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刑罚执行期间又重新故意犯罪的,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其减刑幅度。又鉴于该犯已列入慢性病高危名单,可以对其减刑从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飞跃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龙飞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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