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92号
罪犯卢爱文,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湘0602刑初6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爱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履行完毕)。刑期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29年4月21日止,2020年1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月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275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服刑期至2028年10月2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卢爱文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0-12月,2023年1-5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58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年的暴力性犯罪,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爱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卢爱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