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57号
罪犯陆云凯,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安化县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1日被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17日被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9日被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系累犯、毒品再犯。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2021)湘0922刑初2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云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原已缴纳);被告人陆云凯违法所得的1100元依法予以追缴(已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陆云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该犯申请撤回上诉,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湘09刑终55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盛凯、陆云凯、彭静撤回上诉。刑期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2025年10月19日止,2022年3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陆云凯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8月、2022年10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2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四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6分;2023年3月至7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8分;2023年8月和11月、2024年2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二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5次,并余229.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三次犯罪前科,系累犯、毒品再犯,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云凯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陆云凯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