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23号
罪犯罗承怡,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5)岳中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承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罗承怡赔偿4000元(原已赔偿)。被告人罗承怡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湘刑终3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26年12月11日止,2017年10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336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85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25年10月1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承怡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认罪悔罪,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202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2月、7月、9月至2023年1月和2024年3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2级, 2022年8月和2023年8月至10月、2024年4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3级,2023年2月至7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4级, 2023年11月、12月、2024年1月、2月、5月、6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1级,共获奖励分24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6次,并余14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无违规扣分,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承怡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罗承怡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