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67号
罪犯罗俊,男,199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湘0521刑初6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被告人罗俊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3日作出(2023)湘05刑终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7月26日起至2027年4月25日止,2023年6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俊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11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四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6分;2023年12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8分;2024年2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一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12分;2024年4月、5月、7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二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1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2次,并余243.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强奸、猥亵儿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俊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罗俊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