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睿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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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8 15:41:4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35号

 

  罪犯罗睿,男,199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7日比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8月13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湘0623刑初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罗睿犯罪所得人民币53040元应当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湘06刑终2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期间,又因遗漏罪行,于2021年12月21日解回再审。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2022)湘0623刑初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和本院(2021)湘0623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罗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被告人罗睿犯罪所得人民币99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本次罚金、追缴均已履行完毕。)刑期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34年7月31日止,2021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因发现漏罪,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2022)湘0623刑初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罗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合并原判贩卖毒品罪所判刑罚十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服刑期至2036年7月3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睿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3年3月至7月、9月、11月、12月和2024年1月至5月、7月、8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改造分150分。在2024年5月,查出该犯在2023年10月至11月期间故意将钱款汇入他人账户,规避消费限制,扣除监管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5次,并余10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有违规,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有前科,系累犯,毒品类犯罪有吸毒史,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睿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罗睿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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