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32号
罪犯罗泽锋,男,199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湘06刑初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泽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罗泽锋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2022)湘刑终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2036年4月20日止,2022年6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泽锋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认罪悔罪,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劳动改造分5分,2022年9月至2023年5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4级, 2023年6月至8月、11月至2024年2月、4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3级,2024年3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2级,2024年5、7月、8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1级,共获奖励分167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59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违规扣分,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故意伤害至1人死亡,考核期间有扣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泽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罗泽锋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