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52号
罪犯罗卓华,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2022)湘0503刑初1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卓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罗卓华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2022)湘05刑终3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5月26日起至2028年5月15日止,2023年1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卓华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5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5分;2023年7月,完成本人劳动定额7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5分;2023年8月,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21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 罪犯罗卓华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被害人系未成年幼女,对其刑罚变更应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本次减刑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并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卓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罗卓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