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吕群文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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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8 15:45:3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42号

 

  罪犯吕群文,男,199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7月6日被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5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敲诈勒索罪,2017年6月28日被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系累犯。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湘0281刑初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群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履行完毕),对被告人吕群文违法所得六万元(已履行完毕)予以继续追缴,退赔给被害人。被告人吕群文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湘02刑终3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30年9月7日止,2019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月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259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30年4月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吕群文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8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2月、4月至5月、7月至10月、12月,2024年1月至2月、6月至8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189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59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两次犯罪前科且系累犯,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群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吕群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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