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04号
罪犯马进松,男,1997年5月5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2017)云0902刑初2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进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5000元(已缴纳)。责令三被告人退赔被害人刘期平、陈莉萍被抢现金237.5元,退赔被害人代兴举被抢手机损失1282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2017)云09刑终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27年7月9日止,2018年3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036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2月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进松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5月至10月、12月;2023年1月、2月、4月至8月、10月至12月;2024年1月、3月至6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261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5次,并余34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年以上的暴力性犯罪、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该犯在本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为177.47元,截止2024年10月16日账户余额为238.04元),系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进松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马进松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