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30号
罪犯牛亮,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2022)湘1023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8日作出(2022)湘10刑终2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次缴纳40000元)。刑期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2028年9月24日止,2023年1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牛亮自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3年9月至12月和2024年1月至3月、6月至8月期间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奖分88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32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牛亮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牛亮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