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49号
罪犯欧阳辉,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2月24日被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9年9月19日刑期届满。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2022)湘0111刑初1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阳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完毕)。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2029年3月25日止,2022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欧阳辉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1月、2023年1月、2023年4月、2023年6月至7月、2023年9月、2023年11月、2024年1月至8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16分。 截止2024年08月表扬5次,并余97.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欧阳辉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主犯、累犯,属法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阳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欧阳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