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30号
罪犯潘应伟,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湘0722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应伟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责令被告人潘应伟继续退赔康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265414元(本次缴纳135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湘07刑终4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6月27日起至2027年6月26日止,2022年3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潘应伟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11月至1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2分;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在2024年7月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获劳动改造奖分10分。该犯在2023年2月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被扣劳动改造分5分;该犯在2024年1月劳动改造分类定级为一类四级,完成当月定额的63.2%被扣劳动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30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月均消费211.59元,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应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潘应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