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盘能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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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8 16:56:1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53号

 

  罪犯盘能,男,1990年6月6日出生,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2022)湘1102刑初2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盘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次已缴纳)。刑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2023年2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盘能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3年6月、8月-11月、2024年2月-8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76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19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盘能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盘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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