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12号
罪犯彭凯,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2022)湘0603刑初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原判时已缴纳10000元);责令被告人彭凯退赔人民币共计1216612元(原已退赔140000元,本次退赔2500元),返还给各被害人。刑期自2021年12月4日起至2032年6月3日止,2022年6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在2023年度的改造中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考核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4月、6月至2024年2月、4月至8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98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5次,并余48.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被评为202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月均消费311.06元。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凯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彭凯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