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57号
罪犯彭南源,男,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住湖南省龙山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0)湘3130刑初93号之一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彭南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完毕)。二、被告人彭南源违法所得5000元(已缴纳完毕),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被告人彭南源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湘31刑终2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6月22日起至2025年11月8日止,2022年8月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南源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两次一次性扣3分以上的一般违监行为,即:罪犯彭南源为直接生产岗位罪犯,于2023年11月至12月,未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均扣劳动改造分5分。此外,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8月表扬2次,并余177.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 罪犯彭南源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虽有违监行为,但此次违监扣分属于一般违纪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在审理期间经鉴定有应激相关障碍,投入监狱服刑后自2022年8月至2023年7月、2023年9月、2024年5月至8月在省局三医院精神病院治疗。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南源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彭南源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