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61号
罪犯彭奇,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16年9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9月8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2022)湘0105刑初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次缴纳二万元)。同案被告人王程炜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2022)湘01刑终63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王程炜撤回上诉。刑期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2026年9月29日止,2022年8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奇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间,违反购物规定,扣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2024年1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二类三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各奖8分;2024年2月至2024年3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三类三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各奖6分;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三类二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各奖8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446.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并已全部履行,虽有一次一般违监行为,但不影响整体确认其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为累犯,对其刑罚变更应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本次减刑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彭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