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07号
罪犯彭望春,男,195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8日作出(2019)湘0602刑初4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望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2026年2月17日止,2020年1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005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11月1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望春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3月、5月;2024年7月、8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加24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5次,并余22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彭望春已年满66周岁,系老年犯。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属法定从严对象,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望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彭望春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