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泽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5-01-08 17:04:0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假(有)第68号

 

  罪犯彭泽,男,199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8日作出(2022)湘0621刑初5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本次已缴纳9000元);对岳阳县公安局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彭泽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3年2月28日起至2025年10月25日止,2023年5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泽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3年7月至2024年8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69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2次,并余53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完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建议提请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彭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