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88号
罪犯邱伟雄,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2022)湘1321刑初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邱伟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次缴纳30000元)。追缴被告人邱伟雄及其盗窃同案人已被双峰县公安局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311元(已履行到位),继续追缴被告人邱伟雄在盗窃犯罪中违法所得人民币8660元(原已退缴5000元,本次缴纳3660元),返还被害人,同时继续追缴被告人邱伟雄在贩卖毒品犯罪中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本次缴纳900元),上缴国库。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2022)湘13刑终1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2029年2月15日止,2022年6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邱伟雄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1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加考核分6分,2023年2月、2023年4月、2023年6月至9月、2024年5月至8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分别加考核分8分,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4年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加考核分10分。2023年10月11日,该犯与罪犯王晓伟、游泽华发生冲突后打架,情节轻微,扣监管改造分5分;2024年2月7日,罪犯邱伟雄因琐事与罪犯黄艳新发生争吵,后邱犯推搡了黄犯,扣监管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50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考核期间多次违规,均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考核期间多次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伟雄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邱伟雄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