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59号
罪犯屈赛,男,198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2022)湘0104刑初4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屈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屈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0日作出(2022)湘01刑终7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5月30日起至2025年8月14日止,2023年2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屈赛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4月共6个月,该犯为非生产性岗位,劳动定级为3类1级,本月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共获劳动奖励分60分。2023年7月至9月共3个月,该犯为直接生产性岗位,劳动定级为1类4级,本月未完成劳动定额70%,共被扣劳动改造分15分。2024年4月29日狱政科特警队对该犯进行搜身时发现其有一封信封上有外面朋友电话号码一个,被扣监管改造分2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210.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屈赛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虽有一次一般违监行为,但不影响整体确认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违规,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本次减刑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屈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8日
附:罪犯屈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