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任权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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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9 09:27:1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41号

 

  罪犯任权,男,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6日作出(2020)湘0121刑初2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权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本次缴纳罚金完毕)。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湘01刑终7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25年7月22日止,2020年10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任权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1月至12月和2023年1月至3月、6月、9月、12月以及2024年1月至4月、8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改造分190分。该犯在2020年12月完成劳动定额7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1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8次,并余39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一人犯数罪,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权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任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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