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申东海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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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9 09:50:3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66号

 

  罪犯申东海,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申东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执行期间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29年12月3日止,2015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13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刑更8704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85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98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3月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申东海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5月至12月、2023年1月、3月、6月、7月、10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286分。截止2024年8月表扬5次,并余43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毒品类犯罪有吸毒史,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东海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申东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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