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沈振兴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5-01-09 09:59:1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15号

 

  罪犯沈振兴,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0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4年4月30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0)湘0523刑初1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振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沈振兴及同案犯唐海、陈赛伟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8日作出(2021)湘05刑终475号刑事裁定,驳回唐海、陈赛伟、沈振兴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7年11月26日止,2022年6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沈振兴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3年4月14日在收工时因站队与他犯争执并有打人行为,扣监管改造分5分;该犯2024年4月期间,故意将钱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扣监管改造分5分。该犯2022年11月、12月、2023年1月至3月、6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3月、7月至8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28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47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系一般违规或者未完成劳动定额的劳动改造扣分,整体上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犯罪前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振兴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沈振兴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