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沈政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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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9 10:00:3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56号

 

  罪犯沈政,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系累犯、毒品再犯。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1)湘0522刑初2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被告人沈政的违法所得380元(本次已缴纳300元),上缴国库。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1年4月24日起至2025年10月23日止,2021年10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沈政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8月20日,在集合上楼进入车间时,该犯插队,罪犯邓勇在制止的时候与该犯扭打在一起,邓勇先动手,对其扣5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5次,并余24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系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三次犯罪前科、有吸毒史、系累犯、毒品再犯,属特定从严对象,且未履行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该犯自入监以来月均消费135.4元,截止2024年8月31日账户余额46.17元),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政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沈政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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