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石雷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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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9 10:04:1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22号

 

  罪犯石雷,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2017)湘01刑初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十二万元(本次已缴清)。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2019)湘01刑初65号-1刑事裁定,责令被告人刘长明、黄涛、石雷、谢东升、娄景艳、付凤鸣连带退赔被害人谢清海经济损失人民币31300元(本次已缴清)。被告人石雷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2019)湘刑终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0月3日起至2030年10月2日止,2019年4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334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服刑期至2030年5月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石雷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认罪悔罪,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被评为2021年、202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各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全年和2023年1月、5月至8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1级, 2023年2月至12月和2024年2月、4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2级,共获奖励分343分。2023年3月18日上午,该犯私藏非监狱罪犯生活物资服务部出售的篮球气针,2024年3月17日下午,罪犯石雷私自将电动剃须刀带到生产车间(箱包仓库),在狱政科巡查中被发现,各扣奖励分4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6次,并余51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被评为2021年度、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间有违规扣分,均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系主犯,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雷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石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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