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37号
罪犯石毛孩,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住河南省上蔡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1)湘0902刑初4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毛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7年9月6日止,2022年3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石毛孩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9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6月、8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212分。该犯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有被扣监管改造分3分以上的违规现象:该犯在2022年6月至2024年5月期间,故意将钱款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逃避消费记录查询,被扣监管改造分1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5次,并余320.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一次严重违反监规行为,但整体上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曾在2024年第二批呈报减刑,在呈报期间发现该犯存在借卡消费行为,已对其暂缓两批次呈报,延长了其减刑起始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毛孩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石毛孩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