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83号
罪犯苏兴勇,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壮族,高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2022)湘0281刑初5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兴勇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完毕)。 刑期自2022年7月9日起至2025年7月8日止,2023年2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苏兴勇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4年8月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150%以上,奖劳动改造分15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2次,并余18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兴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苏兴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