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75号
罪犯苏勇,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2022)湘0681刑初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次缴纳10000元)。刑期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2025年12月14日止,2022年5月1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苏勇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4年7月22日,该犯在车间不服从干警监管改造工作安排,被扣监管改造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0月系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5分。该犯在2022年8月、2023年2月、6月、2024年1月系1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24分。截止2024年08月共折表扬4次,并余54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有违规扣分,均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患有冠心病、心肌梗死等疾病,系监狱认定的病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苏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