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43号
罪犯粟梁,男,1999年9月17日出生,侗族,高中文化,湖南省会同县人,住湖南省会同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2022)湘0104刑初3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粟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粟梁违法所得九千元,上缴国库。(本次缴纳罚金10000元、违法所得9000元。)刑期自2021年12月16日起至2031年12月15日止,2022年9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粟梁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3年9月、11月、12月和2024年1至6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改造分89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43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粟梁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粟梁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