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亮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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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9 10:44:2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63号

 

  罪犯孙亮,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13年11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湘0682刑初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亮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本次已缴纳)。被告人孙亮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2022)湘06刑终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2031年7月24日止,2022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孙亮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3年6月16日,该犯在生产区与同犯杨全发生争吵后有打人行为,扣5分;罪犯孙亮在2022年7月至2023年8月期间,违反购物规定,扣2分;2024年7月19日,罪犯孙亮被干警发现私自传递香烟给六监区罪犯,扣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5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一类四级,完成当月劳动定额的83%,扣1分;2022年10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一类四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各奖6分;2022年11月、2023年8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一类二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各奖10分;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二类二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各奖10分;2023年2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二类三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奖8分;2023年12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奖8分;2024年4月至2024年6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三类一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各奖1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597.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并已全部履行完毕,虽有一般违监行为,但不影响整体确认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前科且有违规扣分,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亮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孙亮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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