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胜利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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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9 10:45:2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61号

 

  罪犯孙胜利,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08年4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6年4月8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日作出(2022)湘0611刑初7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孙胜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次已缴纳);二、对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被告人孙胜利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73元(本次已缴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孙胜利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827元(本次已缴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孙胜利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6日作出(2022)湘06刑终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9月9日起至2027年2月8日止,2022年7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孙胜利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2023年6月5日上午10时30分许,狱政科在生产车间巡查清监时发现药品,经查实,系该犯所有,扣监管改造分4分;2024年2月至4月期间,该犯故意将钱款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规避消费限制,鉴于该犯主动交代违规事实,扣监管改造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3年2月至5月、2024年1月、4月、8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63分;2024年5月作为辅助生产岗位罪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奖考核分1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38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有违规,均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改好了系毒品再犯,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胜利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孙胜利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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