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85号
罪犯孙再民,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2022)湘0528刑初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再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本次缴纳2000元)。刑期自2022年3月11日起至2029年3月10日止,2023年2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孙再民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5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加考核分6分;2023年9月、2023年11月、2024年2月至6月、2024年8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加考核分8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18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再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孙再民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