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谭学峰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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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9 10:47:2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57号

 

  罪犯谭学峰,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安化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14年1月因犯介绍卖淫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湘0102刑初9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学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2021)湘01刑终17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2028年3月18日止,2022年3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谭学峰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在2024年3月5日擅自超越活动范围拿材料。扣监管改造分4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3年9月在直接生产岗位上完成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5分。除此之外,再无劳动改造扣5分以上现象。该犯在2022年8月、11月-12月,2023年1月-6月、12月,2024年1月-4月、6月-7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116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5次,并余14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共收到汇款4000元,月均消费309.34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考核期间有违规,均为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学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谭学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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